【發布時間 :2019-11-28】 【閱讀次數:】 【打印】 【關閉】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川府發〔2014〕58號),深刻汲取我市“河灘地”問題慘痛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規范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各地要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出讓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前,根據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并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范圍和比例。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節點的擬出讓建設用地,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方案,帶城市設計方案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明確出讓主體。市人民政府為南充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南充市城市規劃區外各自轄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主體,對土地實行集中統一供應。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根據年初公布實施的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具體宗地國有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擬定具體宗地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嚴格計劃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據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的要求,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應與本地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相配套,同時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征地拆遷計劃相銜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會同發改、經信、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房管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應當在批準前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堅持“凈地”出讓。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必須先進入土地儲備庫,取得《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電子監管號。擬出讓地塊必須是依法報批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土地,必須達到“凈地”出讓的四個“百分之百”標準,不符合“凈地”出讓標準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讓,也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
四個“百分之百”標準即:征地拆遷補償必須“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著物和地下管網設施全部拆除;周邊基礎設施必須“百分之百”到位,具備開工條件;土地權屬關系必須“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沒有任何法律經濟糾紛和權屬爭議,沒有任何遺留問題;宗地必須“百分之百”凈地管控,做到監管維護責任落實,杜絕搶栽搶種。
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方案應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年限、規劃條件、用地成本、基準地價、評估價格、出讓方式、出讓時間、起拍(掛)價、競買保證金、競買人資格等內容。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起拍(掛)價的20%,經營性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70%,工業用地不得低于國家頒布的最低價標準。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必須組織對擬出讓宗地進行地價評估,評估機構應獨立出具評估報告并嚴格履行電子備案制度。土地出讓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前應書面征求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書面意見隨出讓方案一并報送。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必須建立土地出讓方案內審制度,在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對擬出讓地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是否屬于報批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是否達到“凈地”出讓的四個“百分之百”標準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各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實施招拍掛出讓。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規避。對符合城鄉規劃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的毗鄰零星土地(原則上不超過5畝),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確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土地出讓必須面對社會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土地出讓。除工業用地外,不允許簽訂與土地出讓有關的任何協議,嚴禁與任何協議內容掛鉤,嚴禁量身定制土地出讓方案,嚴禁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出讓方案不得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土地出讓方案原則上不得設置前置條件,加油、加氣等特殊行業宗地出讓方案確需設立前置條件的,應由該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提出意見。
(六)堅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集體審批。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具體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時,應采取政府常務會議方式集體審批,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經審批同意后,應下達具體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七)加大經營性用地推介力度。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加大對擬出讓經營性土地推介力度。市城市規劃區內,每批次經營性用地拍賣出讓前,應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市轄區書記或區長(南充經濟開發區書記或主任)具體組織開展公開推介和現場推介。
(八)建立網絡報名和現場交易制度。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土地出讓網上報名系統。土地競買申請人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報名系統進行網絡報名申請。網上報名系統自動封閉競買申請人的報名信息。網上報名系統在招拍掛活動開始前2小時解除封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再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競買申請人報名申請信息和現場提交的材料,嚴格審查土地競買人資格,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非法倒賣土地、欠繳土地出讓金、不按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競買人及控股股東,在其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整改到位前,不得參加土地競買。通過資格審查的競買人方能參加現場拍賣活動。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禁任何人員以任何方式泄露競買人信息。
(九)嚴格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小組,對采取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招拍掛活動開始前1小時內,組織底價確定小組集體決策確定底價,確定的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底價確定過程嚴格保密。在集體決策確定底價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底價確定小組成員,前往擬出讓地塊現場踏勘。
三、加強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監管
(十)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嚴格執行土地交易規程,拍賣師或拍賣主持人必須持證上崗。經批準出讓的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場出讓,各縣(市、區)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出讓,一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情況特殊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全面落實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錄入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管理和利用,各類出讓宗地的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簽訂等信息應及時錄入,并依托該系統實施全程動態監管。
(十二)切實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土地監測監管系統上報配屬統一的電子監管號后方能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錄入內容必須全面、規范,必須錄入競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積、規劃設計條件、交地時間、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建設項目投資額、違約責任、土地轉讓條件等基本內容。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予退還定金,并將受讓人列入不誠信檔案,三年內不得在南充市范圍內參與土地拍賣活動。
(十三)切實履行交地義務。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條件交付土地,交地工作在受讓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后30日內完成。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約交地的,應及時主動與競得人協商,重新約定交地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受讓人必須按照土地拍賣公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交地時間接收土地,對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土地的受讓人,出讓人應當催告受讓人在15日內接收土地,逾期仍未接收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定金。
(十四)嚴格土地出讓價款收取。土地出讓成交后,受讓人必須嚴格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分期繳款比例明確為:土地成交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成交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25%,土地成交之日起12個月內必須付清余款。因受讓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繳納土地價款的,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延遲支付款項的1‰違約金。在各付款時間節點,凡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催繳仍不支付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賠償損失;并將受讓人列入不誠信檔案,兩年內不得在南充市范圍內參與土地拍賣活動。
(十五)土地出讓價款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必須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獎勵補貼的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的外,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也不得按照繳款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十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要進一步強化土地供后利用動態監管,加大閑置土地查處力度。因受讓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滿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
(十七)加強出讓土地用途監管。土地出讓后,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后的內容必須在批準調整后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經依法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嚴格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產業發展類用地或工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中不準附帶房地產用地,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變更用途。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一律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堅決依法打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的行為。
(十八)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實、竣工驗收、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督促用地單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用地者應當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申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對合同約定內容進行核驗。用地者應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驗收。對競得土地后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向社會公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檔案。
(十九)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對土地出讓價款繳納、限制土地使用權權利(抵押、查封等)、規劃設計條件以及規劃設計方案等情況,應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十)妥善處置非凈地出讓土地遺留問題。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南充市非“凈地”出讓土地的遺留問題,屬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原則,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土地受讓人的工作,爭取理解和支持。相關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及時化解遺留問題,確保土地市場平穩有序。
四、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土地利用管理專項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開展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專項檢查,以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為重點,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違紀違法行為,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考核,與縣(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掛鉤。
(二十二)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對違反土地利用管理規定的,將按照《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并適時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三)劃撥用地供地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十四)2017年3月1日出臺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南府發〔2017〕4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